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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博黄v号出售(微博好号出售)

微博黄v号购买 2022年06月24日 22:00 74 微博黄v号购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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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杨律说法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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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普通人养宠物不熟悉的、不常见的宠物不要随便养,弄不好碰到保护动物就是麻烦。

2、但如果不是知名的保护动物,普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通过公开交易的网络平台上买到饲养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,是否真的一定要入罪?


去年4月,四川合江的何某通过线上购物平台花费750元购买了只狐狸。这只小狐狸外表特别,尖尖的鼻子和嘴巴,雪白柔软的长毛与小短腿,看起来十分的萌,买来后他便让女朋友帮忙喂养。但随后麻烦来了,公安找上门了!

经鉴定,何某所养狐狸为赤狐,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。

目前,何某因涉嫌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关于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《刑法》怎么规定的呢?先给大家介绍一下:
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看到这个结果,很多网友都在感到意外的同时觉得不太公平。
目前报道没有公布卖家和平台的情况,尤其没说卖家那边的狐狸来源,不知道是野外抓捕的还是人工饲养的,这方面我们先不讨论,仅讨论这类情况中买家该如何认定处理的问题。


杨律师也觉得对这类案子应该从与时俱进的角度,根据实际案情、主观恶性、客观后果等因素,对买家区别对待处理!有些情况是否一定要入罪值得商榷。


如本案这种情况,何某如果确实在购买时不知道这只狐狸属于国家保护动物,他又是在公开销售的网络平台上看到并购买的不是去野外抓捕的,狐狸这种动物也不是大熊猫那类普通公众熟知应知的重点保护动物,符合这几种因素的情况下,应该说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应该很低的。

然后再从客观后果上考虑,如果个人买来是用于饲养而不是杀害或倒卖,客观上对保护动物的伤害后果也比较小。

综合以上主客观因素,在普通买家主观过错较小、客观危害不大的情况下,是否可以考虑按《刑事诉讼法》中”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“的情形免予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?
这种情况真正应该追究责任的不应该是卖家和平台吗?
毕竟能在公开的平台上堂而皇之售卖会让普通人丧失一定警惕性。

当然,从个人角度讲不管本案或类似的案件中买家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,安全起见个人在购买和饲养宠物的时候最好谨慎一些,不是常见的、熟悉的宠物不要随便购买、饲养,以免一不小心触犯法律!


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!

本文作者: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,2017年—2020年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,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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